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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商丘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修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商丘市建筑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商丘市(县/区)内从事建筑、市政、公路、水利、电力、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机械租赁、材料生产、产品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维护行业利益,培育、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政治建会、团结立会、服务兴会、改革强会,充分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我市(县/区)建筑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是经商丘市民政局核准登记,业务主管部门是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受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业务指导和商丘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河南省商丘市神火大道南段116号1108-112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政策。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行业政策法规,制订本

行业的行规、行约和管理、技术规范、各项定额,并组织实施。

(三) 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发展进行指导。对行业发展中的

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四) 搞好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和发布,编辑、出版行业报纸、

杂志和资料,建立网站,实行行业的信息指导与服务。

(五) 对本行业经营活动实行协调、指导,促进行业的公平竞争,

维护国家、行业和企业的利益。

(六) 举办各种研讨会、交流会、推介会,积极培育规范建筑行业,不断提高行业市场的现代化管理、服务水平。

(七) 组织行业管理、技术培训、专业技能培训等工作。推进行业

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

(八)  开展外联合作与交流活动,积极开拓本市(县/区)外部市场。

(九) 承办政府和企业委托的其他工作。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

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商丘市(县/区)内从事建筑、市政、公路、水利、电力、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机械租赁、材料生产、产品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中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会;

(三) 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支持本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单位申请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营业执照、

法人资格证和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等证明材料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 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经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可审批新会员并报请下次理事会确认;

(四) 经理事会批准可聘请有关人员任本会顾问;

(五) 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由本会统一制作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

员证书(正、副本,副本为每年交费记录年审用)。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实行年度注册制度,统一集中管理、统一会员证书、统一会费标准、统一收费票据。

第十三条 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单位会员,即自动失去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正、副本。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会长或副会长及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根据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如果实行聘任制,由新当选会长提出人选,报理事会表决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理事会不予确认,则需立即停止履行职责。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会长同意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会长委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享有选举权,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的职权是: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

(二)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等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建议或向业务管理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三十五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机关和财务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财政部分《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会长及负责财务、资产工作的会和秘书处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三)连续2年不召开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年 2 月 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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